CONSTITUTION

协会章程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维科生态协会(Weco Ecology Protection Organization,缩写 WEPO)。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球关心生态环境保护的青年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国际性的青年环保公益组织。本会依法成立,独立运作,不具备企业法人营利属性。

  •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与使命:以「汇聚全球青年环保力量,守护地球生态环境」为宗旨,致力于: (一)推动全球青年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与生态系统修复; (三)以科技创新与制度建设双轮驱动,探索青年环保的长效发展路径; (四)搭建跨国青年环保交流与合作的专业平台。

  • 第四条

    本会秉持「热爱、行动、专业、协同」的核心价值观,倡导「技术向善」「知行合一」「守护生命」的行动哲学,坚持「不把青少年当小孩」的组织文化,以真实责任激发青年成长。

  •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于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兴盛大道33号内,根据发展需要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或联络机构。本会活动接受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规范与约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青年环保动员与组织:举办青年环保论坛、训练营、志愿行动,搭建全球青年环保交流网络; (二)跨国生态保护项目:围绕生物多样性热点区域,开展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生态修复等跨国协作项目; (三)环境教育与科普普及:推进校园及社会环境教育,提升公众生态素养与环保意识; (四)环境政策研究与法律支撑:研究全球环境法律框架与国际公约,为环保行动提供制度依据; (五)科技赋能环保:运用编程、数据可视化、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环境监测与决策支持工具; (六)社会企业探索:以「自我造血」模式探索环保事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路径; (七)国际事务参与:代表青年群体参与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环境治理议程; (八)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青年会员、荣誉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同本会章程与宗旨; (二)年龄在12至35周岁之间(荣誉会员除外); (三)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学习、实践或研究意愿; (四)经一名正式会员推荐,填写入会申请,经审查通过。

  •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与项目; (三)优先获取本会资源、培训与国际交流机会;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与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与品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如设立); (五)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悖的活动。

  • 第十一条

    会员可自愿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声誉、利用本会名义谋取私利等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正式会员组成。

  •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与修改章程; (二)选举与罢免主席、副主席、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合并、分立与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章程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理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

  •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发展战略、年度计划与预算; (三)审定本会机构设置与人事安排; (四)审议重大项目与合作协议; (五)筹备会员大会,提出章程修改议案;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经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 主席与副主席

  • 第十九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与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本会战略与年度计划;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与协议; (四)提名副主席与秘书长人选; (五)统筹本会全球合作与对外事务。

  • 第二十条

    本会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主席工作,分管专项领域。副主席的分工由理事会根据专业方向确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环境政策与国际法方向:负责国际环境法律体系研究、全球气候谈判跟踪、跨国合作政策支撑,为环保行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策略方向:负责生态保护项目战略规划,将资源聚焦于最具保护价值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区域与议题; (三)技术与产业方向:负责环境监测工具研发、数据可视化、社会企业运营等科技与产业化工作; (四)理事会确定的其他专项方向。

  •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任命,负责本会日常行政、会员管理、会议组织、档案与对外联络事务。

第四节 专项委员会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项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 (一)青年动员委员会; (二)生态保护项目委员会; (三)环境政策与法律委员会; (四)科技与数据委员会; (五)国际事务委员会; (六)教育与科普委员会。 专项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标识与品牌

  •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徽、标识经会员大会审定,为本会专属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名称、会徽、标识可用于: (一)本会及授权机构的正式活动; (二)经批准的合作项目与出版物; (三)本会会员在授权范围内的身份标识。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利用本会品牌从事商业谋利或与本会宗旨相悖的活动。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如设立); (二)捐赠与资助; (三)社会企业合法经营收入; (四)政府及国际机构项目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二十七条

    本会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本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重大收支须经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或分立,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作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财产须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修改后报备相关主管机构。

  •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予以补充。

立章以明志,守规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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